2004年8月1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法治视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同为“蓝鸟”并非一鸟 两字之差驳回起诉
  案情实录
    8月10日,余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杭州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蓝鸟家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原告以为法院会作出利于自己的缺席判决,不想却被驳回了起诉。怎么回事?
    在审查原告与被告的身份情况时,法官发现:原告诉状中写的被告的名称与其提供的工商登记中的名称不一致:诉状、证据清单等材料中,被告名称为“浙江蓝鸟家私有限公司”,而工商登记中的名称则为“浙江蓝鸟家私装饰有限公司”,前后相差两字。
  法院认为,“浙江蓝鸟家私装饰有限公司”并非原告诉称的“浙江蓝鸟家私有限公司”,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虽然被告当天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但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该案主审法官说,法人的名称有其专属性和特定的含义,随意增减名称中的文字,都可能成为其他主体或根本不存在的主体,自然人的名字也是一样。本案中,由于当事人的一时疏忽,漏写了二个字,导致驳回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记者提醒:所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两字之差,此被告成了彼被告。诉讼是严肃至极的,多一字,少一字都可能造成诉讼参与人身份的变化。尤其是被告的主体问题,一定要去工商局查明法人的名称是否正确,有无更改;被告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证或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被驳回起诉。(以上案例由余杭法院申屠清儿、韩青提供)